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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2月24日讯(记者 夏婉琳)《四川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2月24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就实施办法中,构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制度进行解读。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违法用地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面提升土地执法效能。如何完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共同责任”“行刑衔接”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等机制,在推动实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行联合执法,提升土地执法效能;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推进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化”“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
如何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一直是困扰基层执法的一个难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实施办法结合执法实践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罚则体系。”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道,《实施办法》增加了违法占用未利用地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同时,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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